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杨*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三宝街道**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甲家与被害人杨*乙家因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19年3月17日晚,杨*甲与杨*乙又因路面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撕扯、搂抱在一起并互相撕打对方,均导致对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乙伤情为轻伤一级,杨*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麒)公(司)鉴(损伤)字[2019]220号、(麒)公(司)鉴(损伤)字[2019]20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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