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牌坊附近停车位处取车时发现自己粤Y7****号汽车轮胎被锁,于是更换轮胎,过程中有车位管理人员任某某前来收取停车费用,被告人杨某某拒绝支付,继续更换轮胎。同为车位管理员的被害人邓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杨某某换好轮胎后执意驾车离开,但被害人邓某某站在车头不让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杨某某于是驾驶汽车碰撞被害人邓某某,导致被害人邓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后停车,并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现场扣押上述粤Y7****号汽车。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属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左股骨下段、左胫骨外侧平台骨骨折。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任某某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