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人,农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拿着斧子来到同村受害人张某某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用斧子将张某某的左胳膊砍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院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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