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家在**镇**村委**村**号家门口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杨某某用手击打刘某某腹部,造成刘某某第6-11肋部骨折(其中第9-11肋骨断端明显分离错位)、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