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饭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西侧一无名道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过程中杨某某将侯某某左手食指咬伤(经鉴定,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址候审,联系方式:1343689****;保证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580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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