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店**层**餐厅后厨内,因工作问题与同事胡某某(男,28岁,陕西省人)发生口角后,持菜刀将胡某某腰部砍伤。造成胡某某腰部左侧疤痕二处,累计长为19.5厘米。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0)临床鉴字第2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投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持刀伤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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