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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亚健、亚剑,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茂名市化州市****村2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已起诉)、杨某丙(花名“一碌木”)和同村的杨某丁(花名“大”)、华某某(身份未查明)及杨某戊(身份未查明)共六人在杨某丙家里喝酒后,先后驾驶摩托车欲到吴川市**镇**街路口杨某己宵夜档吃宵夜,来到杨某己宵夜档后,杨某甲和杨某丙等人用脚踢翻宵夜档放在路边的雪糕筒,此举被与宵夜档老板杨某己同村的被害人杨某庚等人发现,于是杨某庚和杨某甲、杨某丙等人理论,结果被杨某甲、杨某丙等人拳打脚踢并被对方持菜刀砍伤颈部、胸部等地方。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丁、杨某丁、杨某辛、杨某己、杨某壬、杨某己、杨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81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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