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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311,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杨某甲与时某某因地边子产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杨某与时某某儿子杨某乙二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杨某用照明矿灯将被害人杨某乙砸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李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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