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50分许,在山东省冠县**路全兴饭店外边,被告人杨某某与冠县桑阿镇贾六庄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发生互殴,杨某某将王某某打伤,致使王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腓骨下段、胫骨内踝及后踝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6.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增宪
检察官助理 许立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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