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石门乡**村,住闻喜县后宫乡****家常饭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零时许,在闻喜县后宫乡闻垣路****家常菜饭店内,杨某某与张某某因口角争执发生打架,后杨某某将张某某拉出院外,在饭店门口二人再次扭打在一起,期间,杨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右侧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受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让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闻喜县后宫乡****家常饭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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