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7********,汉族,群众,文盲,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20年1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在保定市满城区**村郝某某家门口附近,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郝某某左胳膊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翀
马 琳
(院印)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