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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37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任丘市**村,群众,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苟各庄镇王各庄村的忠秋玻纤厂,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打斗,杨某某用铁棍将杨某甲颈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杨某甲系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出具谅解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任丘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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