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份的一天,在洪洞县**镇**村**沟张某某全喜经营的沙场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因堵路的事发生争执,后杨某某用镐把将赵某某打伤。2019年2月28日,经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洪)公(司)鉴(伤)字[2019]026号)鉴定,赵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方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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