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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7********,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白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其妻子后某某与同村白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2020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白某某驾驶农用运输车经过杨某某家门前时,杨某某将白某某喊停,用石块将白某某驾驶的农用车前挡风玻璃砸毁,并将白某某打伤,致白某某肋骨骨折、肺部感染。经鉴定,白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3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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