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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铁检公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社区**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从金月湾站乘坐D7166次列车前往海口东站。上车后,二人分别坐在4号车厢14A、15A座位。列车开动不久,李向后调整座椅靠背,致使杨放置于该座椅后小桌板上的水杯倾倒,杯中热水泼洒在杨的双大腿部,将其烫疼,二人遂发生争吵。当列车即将运行至东方站时,杨要求李去厕所帮其处理,随后杨先行至5号车厢与4号车厢连接处用一次性纸杯接了一杯热水。待李走近时,杨将热水倒洒在李的身上,导致李胸腹部、颈部、背部被热水烫伤。经司法鉴定,李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日15时许,D7166次列车抵达海口东站,公安人员将杨带至该车站派出所调查。

5月8日,杨及其家人赔偿李人民币77000元,并多次向李赔礼道歉,获得李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车票、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赔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符某某、袁某某、吉某某、谢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谅解书;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游小清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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