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秀野苑小区58号一二层楼梯过道间,因其妻子被被害人邱某某拉扯而拳击对方脸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左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次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邱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日3时许,其朋友郁某某和其一起喝完酒后由另一朋友开车送其二人到本区秀野苑小区门口,郁某某看其喝多了就扶着其回家。此时郁某某丈夫突然冲上来打了其左脸部一拳,对方打完就走开了,其遂报警。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及的打其的男子。
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日3时许,其与几个朋友喝完酒后坐其朋友车回家。车开到其朋友邱某某位于本区秀野苑小区门口时,其看邱某某喝的酒有点多,就下车扶着其回家。此时其丈夫杨某某突然过来用拳头打了邱某某左脸部一拳,杨某某打完就走了。后邱某某报警,其陪邱某某去医院验伤。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其老公,被害人邱某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及的被其老公打了一拳的“邱某某”。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日2时30分许,其朋友“杨哥”的妻子打其朋友“杨哥”电话,说在本区秀野庭院小区被一男子拖住了走不开。其与该朋友到了后看到该朋友的妻子被一男子拖住了不让回家,其朋友就冲上去打了该男子脸部一拳,后该被打男子报警。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其朋友,被害人邱某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其朋友殴打的那个男子。
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地点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5.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邱某某左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6.《调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1,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微信截图证实,案发当晚郁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通话联系。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次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10.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对被害人邱某某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80161****。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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