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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7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苏A****5”的车辆回到其位于本区亭林镇高楼村东风4035号的暂住地,因婚姻家庭矛盾,与等候在此的其妻谷某甲、被害人余某某、谷某乙等人发生冲突。被害人余某某、谷某乙抓住或顶住杨某某的车辆,欲阻止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驾驶车辆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倒车后向前行驶,造成被害人余某某被车辆甩出后致伤,被害人谷某乙被顶在车辆引擎盖上致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谷某乙胸部软组织挫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被害人余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谷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谷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及故意伤害的原因及过程。

2. 被害人余某某、谷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的过程。

3. 公安机关收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部分过程。

4. 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0]临鉴字第686、688号),证实被害人余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等,构成轻伤,被害人谷某乙胸部软组织挫伤等,尚未构成轻微伤。

5. 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7.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8. 被害人余某某、证人谷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检察官助理涂晓婕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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