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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57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江苏省丰县中阳里老妇幼保健院北边,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右手小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手小指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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