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7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官渡区金马正昌水果市场因挪车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杨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致王某某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口腔下牙三颗牙齿掉落。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20日,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82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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