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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居委会**街**号**幢**号,现住蒙自市**小区**栋D0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蒙自市**小区**栋D01,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互殴,邓某某被杨某某打伤。经蒙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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