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云南省昭通市**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冷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余某某在**镇**村王某某家外面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殴打了被害人冷某某,致冷某某右侧第4、5前肋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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