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31周岁,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赵某某在任县**村**超市门口,因赵某某向杨某某讨要工资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赵某某腹部捅伤。经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腹部损伤系重伤二级;体表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2.证人霍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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