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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刘某甲在土地界址种树发生纠纷,刘某甲用锄头开挖土地界址时,杨某某上前阻止,抢夺刘某甲手中的锄头,两人揪扯抢拽锄头时,致刘某甲从田边坎上摔到坎下,刘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锄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传唤证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3组,联系电话1815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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