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三十八家园1号楼保洁员休息室,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扯,后在休息室门口杨某某在被害人唐某某的肚子与腰部打了几拳,造成唐某某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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