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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队,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路**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8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明皇路云河湾小区物业二楼,因琐事与物业工作人员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撕拉,在此过程中,杨某某致丁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2.证人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5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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