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明亮,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屏山县夏溪乡红椿村5组卖竹子时,因被害人王某某言语阻挠,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互相用脚和拳头踢打对方,过程中杨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2020年2月26日所受伤致第6、7、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致面部色素沉着为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屏山县**乡**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3页。
3.被害人王再贵已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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