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9********,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现暂住游仙区**镇**街居民点。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上午,被害人余某某因债务一事到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杨某某的自建房内找到杨某某收债。被告人杨某某经过该处时与余某某发生争执,后持木棒将余某某左侧眉骨、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1日,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游仙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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