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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因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被社区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里**号室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面部,并持刀将王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斑痕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口腔粘膜破损为轻微伤。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物证照片。

2、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手机取证电子数据、医院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赵云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补充材料36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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