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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门**,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园**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日20 时45 分许,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大学操场上,被害人李某甲跑步时与孙某某相撞,孙某某的男友李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遂追上李某甲与其理论,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各有伤情。期间杨某某多次将被害人李某甲摔倒在地,致使李某甲骶3 椎体骨折。经鉴定,李某甲外伤致骶3 椎体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颈部划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体表多发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07621****。(辩护人:苏博文,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121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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