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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3********,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甲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上午0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同事李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乙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搬运货物碰撞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其间,被告人杨某某穿特制防砸鞋对李某某腿部进行踢踹,造成李某某右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膝部瘢痕、右膝股骨外髁及胫骨外髁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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