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4********,回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路**,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19年12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200元;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千彩翼生活会所内,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互相撕打,致马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肋骨骨折共计4处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欣欣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952****);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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