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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68********,汉族,文盲,住安徽全椒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在全椒县******铁匠铺门口,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争抢铁匠铺打铁生意发生争吵,双方互相辱骂进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杨某某一把将王某某推倒跌坐在对门水泥台阶上,后经全椒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骶骨骨折,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骶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岳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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