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7日早上7时许,在肥东县**镇**社居委**组杨某某的家门口,杨某某和汪某某因为借钱引发的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将汪某某的脸部打伤,后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汪某某此次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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