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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53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7252519****,山东省东阿县**街道**人,住该村**号。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位于**街道办事处**村其弟弟杨某乙经营的综合门市部内,向杨某乙索要其母亲的养老保险本,因兄弟二人不和便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杨某甲用拳头和马扎打中杨某乙面部及头部,致杨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东阿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杨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东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涛

助理检察员:沈 健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街道办事处**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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