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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2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酒后拦截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邹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安民警处警录像及双方当事人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毕洁玉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先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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