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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惠东县平山****果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0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搭乘摩托车回到惠东县平山****果园**号门口时,与受害人卢某甲相遇,双方相对看后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吐口水,随后互相拉扯和互相推搡,致使杨某某衣服被扯烂,卢某甲摔倒在地手部、肩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随后卢某甲父亲卢某乙及其兄弟等人赶到现场,卢某乙见卢某甲手部受伤,就用手扇了杨某某两巴掌,后卢某甲报警后双方被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卢某甲、卢某乙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5日、10日。2019年10月10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杨某某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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