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家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村**号*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女朋友在本市福田区**村***馄饨店附近被骑电动车送外卖的被害人曾某某撞伤,后因语言不合杨某某与曾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在打斗过程中杨某某将曾某某推到在地上用拳头打伤曾某某的头部、颈部和脸部,在推搡过程中曾某某的手臂和小腿也存在擦伤。被告人杨某某随即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医院就诊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两份;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涉案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的治安岗亭等待民警接受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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