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广南县****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6日23时许,资某某(已判决)因和娄某某有矛盾,遂组织了徐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杨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吴某乙(已判决)等人去打娄某某。2011年10月27日0时许,在广南县莲城镇府门口天堂鸟网吧找到娄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持木棒先进入网吧殴打娄某某,后资某某、罗某某、吴某甲、何某某、杨某甲、吴某乙等人持砍刀、木棒等凶器将娄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资某某、杨某甲、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741页,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