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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门前,因感情问题与妻子云某甲、妻子的姐姐云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被害人云某乙左前臂(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和刺伤被害人云某甲腰部(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云某甲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云某乙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区志娟                            

2020年10月15日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水果刀1把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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