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二毛,绰号“二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1年8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2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参与赌博,2014年8月23日、8月25日分别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汪某某、童某某、伍某某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阳光酒店KTV大厅唱完歌等待电梯准备回家,被害人金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唱完歌也陆续来到电梯口等待电梯。因刘某某伸手做了一个邀陪杨某某唱歌女子的动作,杨某某便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随后被双方人员制止。后金某某再次掐住杨某某一方伍某某的脖子,杨某某见状便朝金某某面部打了两拳,造成金某某鼻子当场流血受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金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汪某某、童某某、伍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婕妤
检察官助理:田宏竹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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