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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8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及其儿子苏某某在徐闻县**镇**村东边海边田地处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杨某某持半块红砖头砸伤被害人金某某脸部;后苏某某持竹竿打到杨某某头部、腹部等处。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7月11日,杨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指认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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