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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广兴镇,刑事拘留前住本市达孜区德庆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0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市城关区阳吉华苑工地因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用脚将被害人赵某某踹倒在地,致被害人赵某某头面部及四肢部损伤,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洛桑旦增

2020年12月23日 

附: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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