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小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在永清县皇家凯门KTV唱歌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案件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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