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05133410,汉族,初中文化,**KTV大堂经理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捕前租住涿州市**镇**村。2020年10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涿州市**镇**村**KTV内,因上班琐事与管某某、魏某某争吵后打架,过程中杨某某将管某某打伤。经鉴定,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视频资料、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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