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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8时29分许,在行唐县**镇市场东边,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某、陈某某因为赶集摆摊占地方发生纠纷后,杨某某用刀将王某某扎伤。经行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王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2、证人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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