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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客家小镇**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烧烤店老板即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被杨某某打了一个耳光并被杨某某用头部撞伤鼻子。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所受损伤是:鼻部皮肤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轻伤二级;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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