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客家小镇**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烧烤店老板即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被杨某某打了一个耳光并被杨某某用头部撞伤鼻子。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所受损伤是:鼻部皮肤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轻伤二级;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玮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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