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同时与房县**乡**村村民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某和曾某某为此争风吃醋,相互怀恨在心,扬言要抓住对方与陈某某私通的证据。2020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发现有人将垃圾倒在自己床上,怀疑是曾某某所为,二人关系进一步恶化。同年6月23日20时许,杨某某躲藏到陈某某家三楼屋顶上,等待曾某某到来。21时许,曾某某来到陈某某家中二楼与陈某某见面,提出在陈某某家里过夜,陈某某说这几天杨某某一直在逮曾某某,不同意曾某某在家过夜。曾某某说“我今天就守在,看他今天来?”,曾某某气愤中拿起一根钢管从房间出来。杨某某听到二人对话后从三楼下来,刚好遇到曾某某出门,杨某某见曾某某手拿钢管,决定先下手为强,一脚踹在曾某某胸部,将其踹倒并滚落至一楼转角处,曾某某起身用钢管打杨某某被杨某某躲开,随后二人纠缠在一起。陈某某听到动静后站到二人中间,并将钢管夺掉。杨某某欲用手机拍照时,被曾某某一拳打在左耳朵上,杨某某将曾某某按倒在地,曾某某揪住杨某某**器,杨某某又照曾某某胸部击打三拳,并拎起不锈钢鞋架击打曾某某胸部。随后二人被陈某某拉开。次日16时38分,曾某某因感觉伤势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后经房某某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眼、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其左侧第2、3、6、7前及右侧2、7、8前肋骨折评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曾某某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鞋架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十堰市太和医院门诊病历、电子耳内镜报告单、收条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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