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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2********,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来凤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7时许,宣恩县**镇陈某某在来凤县**镇**村杨某某家讨要债务,过程中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从家中厨房取出菜刀将陈某某的左手手腕、右手肩膀等处砍伤。后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黄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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