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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号码431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侯审,本院于同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开车载着父亲杨某乙经过道县****社区****街岔路口时,因让路问题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杨某甲父亲杨某乙遭辱骂后下车与胡某甲理论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杨某甲见状并下车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甲头部几拳,致其受伤倒地,当胡某甲的儿子赶来帮忙时又被杨某甲殴打并锁住胡某乙咽喉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左眼眶下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额叶脑出血,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胡某乙右侧锁骨外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父子22万元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2. 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贰份;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杨某乙、王某的证言;5.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矛盾已化解,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4699996)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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