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漳县**镇邮局给邮局帮忙,被害人高某某前往邮局取自己的快递时,二人因取快递一事发生口角,杨某某冲出办公室房间来到邮局门口,将高某某推了一把,随后在邮局门口台球桌旁边找到了一块巴掌大小的水泥方块,在高某某的面部拍了一水泥方块,经甘肃省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指认、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明
检察官助理:汪建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510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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